粵蜀兩個“德美”京城開戰(zhàn)搶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數(shù):133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以四川什邡德美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德美公司)申請注冊的第19720662號“德美及圖”商標與廣東德美精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德美公司)已經(jīng)獲準注冊的第1644136號“德美DEARMATE”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裁定第19720662號“德美及圖”商標予以核準注冊。此舉引發(fā)廣東德美公司的不滿,該公司由此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記者經(jīng)查詢了解到,2001年10月15日,四川德美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遞交了第19720662號“德美及圖”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覆蓋第1類的磷酸、磷化物、磷酸一銨和磷酸二銨等。 廣東德美公司認為,在四川德美公司申請注冊該商標時,其已獲準注冊的第1644136號“德美DEARMATE”商標已經(jīng)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同時,廣東德美公司指出,四川德美公司企業(yè)名稱在2001年6月取得,后于2001年10月提出涉案商標注冊申請。而在四川德美公司提出申請前的兩個月,即2001年8月,廣東德美公司的關聯(lián)企業(yè)已經(jīng)在成都成立。并且在該關聯(lián)企業(yè)成立之前,四川境內(nèi)的媒體就已經(jīng)作了大量的相關報道。四川德美公司申請注冊第19720662號“德美及圖”商標是一種惡意的“巧合”。 對此,商評委表示,廣東德美公司在異議復審時未提交第1644136號商標在第19720662號商標申請前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和資料。商評委認為,兩商標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不構成近似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德美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供了新證據(jù),新證據(jù)為3本書,其引用書中的表述來證明磷酸是染料助劑。第1644136號“德美DEARMATE”商標與第19720662號“德美及圖”商標同注冊在第1類,前者核準使用的商品是工業(yè)化學品、染料助劑和紡織品上光化學品等,后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磷酸和磷化物等。廣東德美公司認為,其染料助劑里需加磷酸,第19720662號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磷酸是其染料助劑的一種,因此兩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兩商標屬于近似商標。 商評委不認可廣東德美公司的3本書。四川德美公司表示磷酸的用途很多,不能因為某本書中的表述就認為兩商標近似。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辯論,法庭和控辯雙方都將目光放在染料助劑包括阻燃劑,而磷酸是否是阻燃劑的一種。目前,案件恢復法庭調(diào)查,我們將繼續(xù)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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