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母草”商標爭議行政訴訟在京開庭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數(shù):1113
女性衛(wèi)生用品行業(yè)“益母草”商標爭議事件日前有了最新進展。因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今年4月對第1907456號“益母草及圖”注冊商標(以下簡稱爭議商標)爭議作出的行政裁定結果,該商標爭議提起人——浙江臨海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以下簡稱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被受理后,近日,北京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了首次開庭審理。第三人山東益母婦女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益母公司)亦參加了此次庭審。 庭審過程中,“益母草”是否構成衛(wèi)生巾商品通用名稱、是否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過程是否具有使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等內容成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告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方面認為,“益母草”作為一種中草藥,在婦科保健方面具有悠久藥用歷史。爭議商標屬于標示商品“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的詞匯,是益母草衛(wèi)生巾中的主要原料,其系對含有益母草成分一類衛(wèi)生巾的通用名稱的表述,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屬于“益母草衛(wèi)生巾”的通用名稱。 對于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所稱“益母草”系衛(wèi)生巾商品通用名稱的觀點,商評委及山東益母公司則認為,根據通用名稱的定義可見,“益母草”只應屬一種草本植物的通用名稱,并不構成女性衛(wèi)生用品的通用名稱。此外,第1907456號“益母草及圖”注冊商標系圖形文字組合商標,其顯著性的獲取在于其文字與圖形的結合。 在“益母草”是否表示了商品主要原料一問題上,第三人山東益母公司認為含有益母草成分的衛(wèi)生巾中,益母草只是其中一種原料,其外尚有多種其他中草藥原料,益母草不屬于主要原料。 針對該爭議焦點,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方面表示,雖然在一個衛(wèi)生巾產品中還包括其他原料,而益母草衛(wèi)生巾作為衛(wèi)生巾的一種,其與其他衛(wèi)生巾相區(qū)別的成分恰恰就是“益母草”。而從不含有“益母草”成分則不能夠稱之為益母草衛(wèi)生巾的角度也可以看出,“益母草”也是益母草衛(wèi)生巾不可或缺的原料。因此將“益母草”成分認定為益母草衛(wèi)生巾的主要原料并無不可。 對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過程是否具有使用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一問題,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方面表示,商評委在《關于第1907456號“益母草及圖”商標爭議裁定書》中維持爭議商標注冊的主要理由都是爭議商標經山東益母公司大量使用取得較強顯著性,取得了商標的“第二含義”。然而,據以認定爭議商標經使用已經取得顯著性的關鍵證據即山東益母公司提供的主要經濟指標和知名度情況的相關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據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提交的證據顯示,根據山東益母公司提交給商評委的證據材料顯示:其2002年至2004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1.011億元、2.847億元和3.986億元,其利稅分別為1121萬元、2668萬元和5155萬元。但據山東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檔案中山東益母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企業(yè)年檢報告》中顯示,該公司的實際銷售收入分別4434萬元、8555萬元和8088萬元,利稅分別為162萬元、1057萬元和856萬元。兩組數(shù)據相差巨大之外,根據山東益母公司年檢報告顯示,同一事務所出具的同一份編號為公明會師審字【2005】第25號報告書的數(shù)據也存在上述不同,僅銷售收入就差3.1億元。 對于該組證據,山東益母公司代理律師未予以否認,但其表示,山東益母公司以該組經濟數(shù)據作為證據只為表明該公司“益母草及圖”商標的知名度,數(shù)字的差異不足以影響該商標已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客觀事實。商評委方面則認為,該組數(shù)據作為山東益母公司提交的并由有關部門出示的證據材料,其在行政裁定過程中無法對該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庭審中,朝陽衛(wèi)生用品廠對山東益母公司宣稱的1.5億元廣告宣傳費提出質疑,要求其出示發(fā)票憑證。對此,山東益母公司表示只有部分票據,未能提供1.5億元廣告宣傳費的全部證明。 與該案案由相同的由峨眉山市研馨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為原告代表的另一起行政訴訟案,因在訴訟程序中存在前置瑕疵,未在當天進行審理。本報將對該組案件的后續(xù)進展予以關注。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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