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日”字引發(fā)的侵權案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4月14日 查看次數(shù):1271
“好日子”被書畫家告上法庭了。2001年,廣東深圳書畫家吳志儉被委托創(chuàng)作一幅“好日子”書法作品,其中的一個“日”字被用于“好日子”香煙商標。吳志儉認為,這對作品構成了實質上的修改及歪曲篡改,他一紙訴狀把深圳煙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煙草公司)告上法庭。昨天(4月13日),這起案件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吳志儉現(xiàn)年70歲,廣東東莞石龍人,深圳著名書畫藝術家。據(jù)其訴稱,2001年6月28日,深圳卷煙廠(深圳煙草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前身)一副廠長拜訪他,稱深圳卷煙廠將其生產(chǎn)的香煙品牌暫定為“好日子”,請吳志儉題字。后經(jīng)協(xié)商,吳志儉同意以其書法作品參加卷煙廠舉行的商標評選活動,卷煙廠支付了9800元的稿酬。 之后,深圳卷煙廠以“好日子”單獨作為商標或與其他文字、字母、圖形共同組成商標申請注冊!昂萌兆印鄙虡酥袃H其中一個“日”字是出自吳志儉。 吳志儉認為自己受委托創(chuàng)作“好日子”書法,現(xiàn)在煙草公司將僅有三個字的書法作品替換掉兩個字,構成了對作品實質上的修改及歪曲篡改。 針對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寶安法院認為,雙方對著作財產(chǎn)權中作用權的約定是明確的,煙草公司享有“好日子”作品中的著作財產(chǎn)權;而委托書關于著作人身權約定不明確,法院認定屬于吳志儉。煙草公司從“好日子”中選取一字使用,不構成對作品修改權的侵犯。按照約定吳志儉已許可煙草公司使用三個字中的任何字,煙草公司行為未侵權。據(jù)此,一審駁回了吳志儉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吳志儉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當庭未能達成調解 昨天(4月13日)二審開庭時,吳志儉提出最初約定“好日子”香煙定位6元,但現(xiàn)在商標實際使用范圍遠遠超出于此,10元以上乃至100元的“好日子”香煙都有了,這也明顯構成侵權。煙草公司則認為,當時“競標委托書”提到定位每包6元是針對設計理念、定位提出,并不是作品限制使用范圍,一個商標只用在一個產(chǎn)品上也不符合現(xiàn)實邏輯。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新聞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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