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浙江五芳齋告贏上海杏花樓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7月28日 查看次數(shù):1197
近年來,上海街頭突然冒出多家“五芳齋粽子百年老店”,網(wǎng)上也有不少商家銷售“上海五芳齋”粽子禮品卡,不少市民以為這些都是嘉興“五芳齋”的上!胺痔枴,其實,其中不少粽子店屬于上海杏花樓所有。2010年6月,浙江五芳齋起訴上海杏花樓等六家被告侵犯注冊商標權,并索賠311萬元。昨天(27日),上海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該案,上海杏花樓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50萬元,并登報消除影響。 “上海五芳齋”出身杏花樓 浙江五芳齋起訴的六家被告分別為上海杏花樓(集團)有限公司五芳齋餐飲分公司、上海杏花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樓(集團)有限公司五芳齋點心店、上海尚珀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上海煥博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上海利卡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五芳齋餐飲與五芳齋點心店系上海杏花樓集團的分支機構,尚珀、煥博、利卡三家公司在網(wǎng)上銷售“上海五芳齋”粽子禮品卡等產(chǎn)品。 浙江五芳齋訴稱,“五芳齋”品牌擁有百年歷史,創(chuàng)始人為張錦泉,其是“五芳齋”商標的所有人。而上海杏花樓五芳齋餐飲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本不主營粽子,而是從事餐飲行業(yè),看到原告“五芳齋”粽子的巨大影響力和市場潛力后也開始生產(chǎn)、銷售粽子。為了“搭便車”,其在生產(chǎn)、銷售的粽子類產(chǎn)品及包裝、宣傳資料等上面突出、簡化使用“五芳齋”、“上海五芳齋”字樣,而弱化自己的“滬芳”商標,造成混淆。 五芳齋點心店除了在銷售包裝上突出“上海五芳齋總店”等字樣,還在其門店使用大幅“五芳粽王”等廣告牌。此外,五芳齋餐飲分公司、上海杏花樓、五芳齋點心店以“五芳齋”粽子百年老店的概念,在上海開了多家門店并在相關媒體上大肆宣傳。尚珀、煥博、利卡三家專營禮品銷售的公司在其銷售網(wǎng)站、禮品卡以及宣傳資料上大量使用圖片,突出、簡化使用“五芳齋”、“上海五芳齋”字樣,銷售粽子類產(chǎn)品。 浙江五芳齋一審勝訴 上海杏花樓則辯稱,“五芳齋”是其合法注冊的企業(yè)字號,且該“五芳齋”是中華老字號,在上海家喻戶曉,不存在搭便車之說;其銷售的粽子類產(chǎn)品中使用的是門店照片而非普通文字,不存在故意簡化、突出使用“五芳齋”商標的情況。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告浙江五芳齋是“五芳齋”文字商標的享有者,而被告上海杏花樓申請的“五芳齋”為企業(yè)字號,在粽子產(chǎn)品上使用企業(yè)名稱缺乏法律依據(jù)。據(jù)此,法院認為被告上海杏花樓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浙江五芳齋注冊商標專利權的侵犯,一審判決上海杏花樓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浙江五芳齋50萬元,并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尚珀商務等三家公司共同對其中1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宣判后,原告浙江五芳齋代理律師吳鵬彬告訴記者,今年3月18日,在本案審理期間,上海杏花樓將五芳齋餐飲分公司注銷,并另外成立了子公司上海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繼續(xù)原先的生產(chǎn)銷售。為此,浙江五芳齋已經(jīng)再次對上海五芳齋餐飲有限公司提起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訴訟,將于下月在市一中院質證。新聞來源:I時代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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