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達斯的“三條杠”霸業(yè)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09年10月16日 查看次數:1446
劉春泉鞋幫上三條顯眼的平行杠,這樣鞋很多人都穿過吧?可是有多少人知道這三條杠居然在2000年就已被阿迪達斯通過國際申請注冊成商標了!換句話說,不管我們穿了這鞋多少年,自2000起,誰再生產這樣的鞋就涉嫌侵權行為了!筆者也是近日受邀就阿迪達斯訴上海某企業(yè)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糾紛案進行點評時才了解的。 筆者當時第一反應是,沒有任何藝術處理的三條杠缺乏顯著性,不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如果鞋幫上三條杠能注冊成商標,那袖子上三條杠也注冊成商標的話,我們是不是有朝一日可能連條紋的衣服都穿不成了? 驚訝之余,再上網搜索才知道,這三條杠的商標在歐洲注冊也曾引起軒然大波,但反對的輿論歸輿論,歐盟已有法院判決兩條杠、四條杠都和這個三條杠的商標類似,非經阿迪達斯許可都不能用。也就是說,在鞋幫這個方寸之地,無論是其他廠商想設計兩條杠、三條杠還是四條杠,都會涉嫌侵權!小小一雙鞋,容納商標和裝飾設計的能有多少地方?位置最佳的鞋幫被這三條杠一注冊,其他人即不得染指,這是多么精巧的法律“陽謀”!阿迪達斯不愧是跨國公司大佬,運用商標游戲規(guī)則的技藝可謂爐火純青,難怪媒體稱之為“阿迪達斯的三條杠霸業(yè)”! 中國現有世界最大的制鞋企業(yè)群體,境內外已上市和正在策劃上市的都不在少數,所有商標注冊都是有公告的,為什么這么多企業(yè)就沒有人對阿迪達斯這樣的商標在公告時就提出異議或者在之后請求宣告其無效呢?筆者到一些鞋類企業(yè)網站上去粗略看了看,相當多都有鞋幫兩條杠、三條杠或者類似設計的產品。如果嚴格按照商標法來說,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使用均可構成侵權。理論上說,只要阿迪達斯起訴,這些企業(yè)就很可能被判侵權。 有細心的讀者也許會問,既然2000年就公告注冊,為什么阿迪達斯到今天才維權?這可不是偶然或者疏漏,內中大有講究。除了馳名商標外,現行商標法對于可能涉及利害關系人提異議的有五年期限規(guī)定,在五年之后,商標權利狀態(tài)就相對來說比較穩(wěn)定了,不容易被推翻。這是很多像阿迪達斯這樣的商標注冊人耐心“圈養(yǎng)肥豬”,等著五年期滿了,侵權人也做大了,他們再來起訴維權的重要原因,這也是一種前瞻性地規(guī)避風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標法律戰(zhàn)略。 在知識產權界的大力呼吁下,現在媒體和企業(yè)對于專利領域一些諸如高通這樣的跨國公司申請專利的“跑馬圈地”有了一些初步的認識,雖然目前中國企業(yè)還遠遠沒有改變核心專利、基礎性專利基本上都牢牢掌控在跨國巨頭手里的局面。所幸的是以華為、聯想、中興為代表的一些中國民營企業(yè),雖然并沒有拿到中國科研經費的多少支持,卻已逐步開始在研發(fā)和專利申請數量上初露鋒芒。 其實,專利固然是知識產權的最重要的一個方面,但是在知識產權的其他領域,一些像阿迪達斯這樣的跨國公司的“跑馬圈地”行為同樣值得我們警惕! 除了著作權依照通行的國際游戲規(guī)則大多數國家都是以產生即為權利的形成(軟件需要注冊,但也主要是保護版權提供證據,且登記也只是初步證據),不需要注冊以外,其他的知識產權不僅要有企業(yè)自身的研發(fā)、設計等創(chuàng)造性勞動,同時還需要精通知識產權并具有高度職業(yè)敏感的律師去申請注冊,完成法律保護框架設計和體系維護。 具體來說,在商標領域,為了有效實施企業(yè)的品牌戰(zhàn)略,必須未雨綢繆注冊商標和防御性的商標,以及相關的互聯網網站的域名,甚至包括短信地址等其他一些最新的信息網絡服務的權利標識,為企業(yè)的品牌設立法律屏障。這方面成功的例子與失敗的例子都不勝枚舉。在外觀設計方面,企業(yè)生產經營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凡是涉及到的,都應該考慮申請外觀設計?煽诳蓸饭揪陀邪鍡l箱、瓶蓋這樣的專利,生產、轉運各個環(huán)節(jié)無一遺漏。 記得幾年前媒體曾報道,第98屆廣交會期間,一個由專家、企業(yè)負責人組成的幾十人抗辯團,請求投訴站受理“馬、牛、羊、虎、貓、狗、蛇”等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投訴時要謹慎。他們提出,“馬、牛、羊、虎、貓、狗、蛇”等玩具產品牽涉到60多個展團上百個企業(yè)幾十萬員工的生存,如果不加分辨地保護這些“垃圾專利”,等于是鼓勵相關行業(yè)的惡性競爭,最終將不利于整個經濟的發(fā)展。這條新聞乍一看似乎挺有道理,卻經不起深入思考。對外觀設計有異議,專利法是有完整的救濟程序規(guī)定的,放著專利法規(guī)定的程序不走,幾十個人到投訴站去抱怨一番就能解決問題了嗎?如果真是這樣,法律還有何用?類似“抗辯團”或者“上書”這樣的事情,雖然頗受媒體關注,卻不該是法治社會的常態(tài)。保護知識產權,企業(yè)是第一責任人,應聘請專業(yè)律師或者培養(yǎng)專業(yè)法務人員,不能寄望于領導關注、政府協調或者專家和律師們的公益訴訟,否則就是舍本逐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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