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興酒店銷售假酒 “劍南春”來深圳維權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11月22日 查看次數:1304
“劍南春”是中國知名白酒品牌。近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質疑深圳市圓興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違法銷售假冒“劍南春”,于是將其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0萬元以及因調查取證而產生的費用。深圳寶安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并賠償原告5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此案今天下午在深圳中級法院二審。 據原告稱,2009年12月5日,劍南春公司發(fā)現被告深圳市園興酒店有限公司有銷售假“劍南春”酒的行為,遂委托廣州市公證處公證員保全了相關證據。拿到相關證據后,劍南春公司向寶安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登報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并支付原告為調查取證而產生的餐飲費和公證費。 一審時,被告方律師對原告委托廣州公證處進行公證提出質疑。對此,寶安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公證法》有關規(guī)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fā)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盡管本案侵權事實發(fā)生在深圳,但原告的代理人是一家住所地位于廣州的律師事務所,故廣州公證處對本案涉及的侵權證據依法享有公證管轄權。原告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購買被控侵權的假冒“劍南春”酒,后由公證人員代為保管和封存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 關于賠償數額,由于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損失,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萬元。被告深圳市園興酒店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21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 昨日(21日)庭上,被告方園興酒店的代理律師仍堅持認為廣州公證處的公證行為違反公證程序,并表示已致函該公證處申請撤銷,但目前還未有結果。他同時表示,即使該酒店有銷售假酒的行為,但一瓶酒僅價值500余元,一審判決5萬元的賠償標準明顯過高,難以接受。 劍南春公司的代理律師則表示公證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于賠償數額,他表示,考慮“劍南春”商標的知名度和該酒店的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一審判決的數額是適當的。此外,該律師還透露,“劍南春”在羅湖的一起打假案也得到法院支持,羅湖法院判決賠償6萬元,而佛山的一起類似案件,法院判決賠償了10萬元。 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新聞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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