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四川“海底撈” 隴企侵權判賠4萬元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年04月27日 查看次數:1005
省高院公布2012年度全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傍四川“海底撈” 隴企侵權判賠4萬元
本報訊(記者郭玉紅趙野)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過媒體公布從全省2012年285件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件中精選出的十大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到祁連山水泥、反彈琵琶雕塑等知名品牌產品的商標、專利、著作權糾紛等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案件,還有油品銷售特許經營、玉米種子植物新品種等新類型案件,范圍基本涵蓋了所有知識產權領域,涉及到了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全過程。
十大案例
1.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嘉峪關市祁連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2.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與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武漢華安科技有限公司與曹永軍、蘭州華電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4.張弓與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政府、蘭州市城關區(qū)委黨史資料征集研究委員會辦公室、馬莉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5.甘肅紀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與蘭州顏瓏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6.江西毛家灣餐飲連鎖發(fā)展有限公司與白銀毛家灣餐飲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7.王永軍、王德強、劉少君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天水銷售分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8.王羽佳與平涼市廣播電視臺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糾紛案
9.甘肅省敦煌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張掖市豐玉鑫隴種子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10.甘肅紅川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甘肅成州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精選
1.爭搶“祁連山”著名商標花落首家
【案情】2003年3月,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申請注冊取得“祁連山”牌文字及圖形商標,2008年9月被評為甘肅省著名商標。2010年11月,嘉峪關市祁連山水泥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并以“祁連山水泥”名義經營銷售水泥制品。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祁連山”企業(yè)名稱,并賠償經濟損失247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原告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審理時積極化解矛盾,促成雙方和解,嘉峪關市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表示自愿更改公司名稱,放棄使用帶有“祁連山”文字的企業(yè)名稱,甘肅祁連山水泥集團表示諒解并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
【點評】該案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yè)名稱權兩種權利的沖突。注冊商標“祁連山”及圖形,雖是地理名稱,但在其多年的經營使用中已具較高知名度,且使用在先,享有在先權。該案對于引導企業(yè)正確使用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制止“傍名牌”現象,促使企業(yè)公平競爭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
2.借用“海底撈”隴企侵權判賠4萬元
【案情】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海底撈”文字商標,主要用于川味火鍋為主的餐飲經營服務中。該商標先后獲評“四川省馳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且已在全國開設50多家“海底撈”火鍋直營分店。
而甘肅銀馨春天餐飲服務業(y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其在所經營的火鍋店面門頭、訂餐卡、紙巾盒上均標有“銀馨春天海底撈”字樣。
為此,海底撈公司狀告銀馨春天侵權并獲勝訴,蘭州中院判決銀馨春天賠償海底撈公司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費用4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點評】借用知名品牌混淆誤導消費者,成了當下不少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萬金油”。殊不知,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商標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相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同時,高法相關解釋也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規(guī)定為侵權行為。
3.克隆“反彈琵琶”侵權企業(yè)賠償5萬元
【案情】2003年1月,敦煌莫高窟壁畫中舞女反彈琵琶的雕塑造型設計者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并將該權益的獨占實施許可權授權于甘肅紀元文化藝術有限公司。2005年11月,紀元公司許可蘭州顏瓏工藝制品有限公司加盟經銷包括雕塑“反彈琵琶”在內的“莫高印象”系列產品。合同期滿后,紀元公司卻發(fā)現在市場上有大量標注“顏瓏”字樣的“反彈琵琶”雕塑,其造型幾乎與其權益產品相同。紀元公司提起訴訟。審理中,顏瓏公司辯稱所售產品系他人專利,且同樣取得了銷售授權,有合法來源。但法院查證,其所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晚于涉案專利的授權時間。依據先申請原則,后申請專利不能對抗在先專利權。遂判決:顏瓏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紀元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點評】專利依法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其中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權利人向專利局提交的專利產品的圖片或者照片為準。該案中,舞女反彈琵琶造型的外觀設計專利仍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內,且未被宣告無效,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應受法律保護。
4.擅播“秦腔劇”平涼電臺付費和解
【案情】2006年至2008年期間,陜西人王某取得《劈山救母》、《趙氏孤兒》等多部秦腔劇的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以及對上述秦腔劇的光盤戲曲節(jié)目的出版發(fā)行權。
自2011年11月20日起,平涼市廣播電視臺未經王某許可、未支付報酬,多次播放上述秦腔劇光盤。王某遂以侵犯其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為由提起訴訟。訴訟中,平涼中院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成雙方簽訂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協(xié)議》,平涼市廣播電視臺在取得了2013年期間對王某享有制作者權的秦腔戲曲節(jié)目的播放權并支付許可使用費3萬元,王某則放棄對此前侵權行為的追訴。
【點評】平涼民間百姓對秦腔情有獨鐘,該案若判令停止侵權,這些優(yōu)秀的秦腔劇目將失去一個交流、推廣的平臺,對廣大戲曲愛好者來說亦是一大損失。法院最終調解結案,既制止了侵權,還使雙方握手言和,同時促成雙方成為新的合作伙伴,達到資源共享與合作共贏。
來源: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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