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字之爭訴至最高法院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3年06月26日 查看次數:1157
為了一個“貴”字之爭,貴州貴酒有限責任公司于2012年將貴陽順潮商貿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yè)告上法庭,訴其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本報曾作報道)。經過一審和二審,此案已于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詢問。
原告方貴州貴酒有限責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汪小平表示,貴陽順潮商貿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yè)旗下的“貴壹品”白酒上,將“貴”字刻意放大,字體也和貴酒公司旗下“貴”字牌酒商品的“貴”字極為相似,易對公眾造成誤導,誤認為“貴壹品”白酒也是貴酒公司產品,構成商標侵權。此外,對方還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2年10月2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停止突出使用“貴壹品”商品中“貴”字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律師代理費1萬元!百F壹品”不服判決,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法院認為兩者均為合法注冊商標,但“貴壹品”突出使用“貴”字的行為侵權,在產品上使用“老牌產品”這一宣傳用語屬于夸大其詞,構成不正當競爭。順潮公司等3家企業(yè)敗訴。
對此,貴陽順潮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萬進國表示,“貴壹品”生產商從1986年開始就生產多種酒產品和軍區(qū)特供酒,使用“老牌產品”的宣傳用語并無不妥。2010年“貴壹品”商標成功注冊,并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而貴酒公司的“貴”字商標注冊時間為2011年,按商標法中注冊在先原則,應該是貴酒公司對其商標侵犯在先。而且該“貴壹品”商標無論從字形、結構、含義還是組合來看,和“貴”字牌商標均不相似、不相近!百F”字是通用名稱,具有地名含義,貴酒公司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由于對二審判決不服,順潮公司等兩家企業(y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9日對本案進行詢問,將于3個月內公布結果。
來源:金黔在線-貴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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