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之春”異議“唐之尊”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5年05月20日 查看次數(shù):1152
因認為安徽論道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下稱論道酒業(yè)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唐之尊”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唐之春”“玉尊”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發(fā)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下稱綿竹劍南春公司)的異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后,論道酒業(yè)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裁定。 據(jù)了解,該案被異議商標為第9783144號“唐之尊”商標,由論道酒業(yè)公司于2011年7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審查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綿竹劍南春公司在異議期內(nèi)提出異議申請。 在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后,綿竹劍南春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在葡萄酒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據(jù)此,商評委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隨后,論道酒業(yè)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一“唐之春”及引證商標二“玉尊”的權利人均為綿竹劍南春公司,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并均在有效期內(nèi)。引證商標三“尊”的權利人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在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該商標尚在有效期內(nèi)。 論道酒業(yè)公司訴稱,被異議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異議商標為“唐之尊”,與引證商標一“唐之春”的文字構成以及呼叫均近似,屬于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玉尊”、引證商標三為“尊”,兩商標雖都包含“尊”字,但整體呼叫和視覺效果與被異議商標差異較大,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相對于引證商標一,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