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商標注冊申請終審獲支持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7年02月10日 查看次數(shù):958
2016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字節(jié)跳動公司)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北京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主張,要求商評委重新對第15130045號今日頭條商標作出審查決定。 北京字節(jié)跳動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5130045號今日頭條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服務上。在商標局作出駁回決定后,該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但于2016年2月2日被駁回。北京字節(jié)跳動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被訴決定,并令其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商評委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理由是: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今日頭條,以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設計等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另外,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會計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 該案中,“今日頭條”作為引擎產品、“頭條號”作為互聯(lián)網(wǎng)的信息發(fā)布平臺,均為北京字節(jié)跳動公司所有,“今日頭條”對于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詢、商業(yè)企業(yè)遷移等服務項目不具有夸大宣傳或誤導公眾之含義。因此,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務項目上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應予以核準注冊的情形缺乏事實依據(jù)。 訴爭商標中的文字“頭條”為傳統(tǒng)媒體“一個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之含義,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設計、廣告、通過網(wǎng)站提供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等服務項目與訴爭商標的含義關聯(lián)性不大,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直接表示了前述服務的內容缺乏事實依據(jù),其關于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不應予以注冊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新聞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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