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延安改《商標法》申請在先為使用在先
來源:四川圣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3月04日 查看次數:1482
案由分析: 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現階段我國商標注冊實行的是“申請在先”原則,這樣的原則已不能適應商標保護與發(fā)展的需要,且已影響正常的商標申請和使用,建議修改現有的商標“在先申請”原則為商標“在先使用”原則。 在《商標法》制定之初,由于經濟發(fā)展的限制,大家對商標的認識和積極性不高,故采取了比較便捷的“申請在先”原則。但是,我國商標申請發(fā)展到今天,年申請量和有效商標量都已經達到或者超過了百萬?梢哉f我國的商標進入了一個高速發(fā)展期,但這個時期出現的新形勢和發(fā)展現象也使當初制定的商標“申請在先”原則,在現實中凸顯了其法律的弊端。 現階段,老字號商標、風景名勝區(qū)名稱、名人字號、馳名商標等被惡意注冊、惡意異議、惡意轉讓,諸多惡意行為的侵害導致商標在審查流程中遭遇巨大的損失,使眾多商標不能發(fā)揮商標應有的價值。自現行的《商標法》實施以后,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量非常大,但是其中很大一部是為了升值轉讓而非實際使用。申請而不使用造成了大量商標的閑置或者死亡,嚴重浪費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商標資源,需要使用商標的卻很難申請到需要的商標,只能花巨資購買,這些都嚴重背離了設立商標的初衷。 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僅僅注冊,它是沒有價值的,只有在實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進行商業(yè)的使用,才能產生價值,也就是品牌價值。但是,我國現在的《商標法》對于商標并不注重是否已經實際使用或者會不會實際使用,而是還停留在希望大家大量注冊商標的階段上。這實際已經導致了創(chuàng)造商標無形資產與持有商標權相分離的矛盾產生。因為在實際中,常常是創(chuàng)造商標無形資產的人與實際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一致;而且還出現了大量創(chuàng)造商標無形資產的權益人卻拿不到商標專用權,被人搭了商標“便車”的卻還要向“搭車的”賠錢現象。前幾年被媒體大加炒作的日本日立萬勝公司與深圳萬立源公司的“萬勝”商標之爭就是一個極好的典型案例。 我國已經成為世界商標大國,但卻不是商標強國,商標的質量不很高。而這一時期也正是我們提高商標質量、將商標的實際使用作為核心的良好時機,其實要求商標已經被實際使用的條件在眾多的商標異議和復審案件審查中已被廣泛采用和重視。 商標必須實現其標注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才能符合我國《商標法》立法的初衷,而商標權又是一項民事財產權,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蓬勃發(fā)展,商標的申請注冊數量迅速攀升,商標使用權爭議也頻繁發(fā)生,若不規(guī)范合理使用和合理注冊,就很容易成為利益化的工具,更有可能成為現有合法權益侵害的工具。新的商標侵權形式不斷涌現,大量商標侵權糾紛案,不僅耗費了大量物力、財力,也嚴重浪費了司法和行政資源。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適時轉變思想觀念,轉變商標保護的思路,我國發(fā)展到現階段已發(fā)展成為一個應當以商標的使用作為商標注冊申請的目標的全新階段,《商標法》“申請在先”原則也應當適時做出改變,轉變商標注冊更著重使用價值的思想觀念,引導企業(yè)積極發(fā)展自己的品牌,有效防止一部分人惡意侵害他人創(chuàng)造的現有無形資產。 建議: 將現有《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在先”原則變換為“使用在先”原則,以商標的實際在先使用作為注冊申請的條件,同時加大商標申請注冊的審核力度,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身份、商標的使用用途,合理規(guī)范商標注冊申請的門檻條件,以此最大限度地保護在先商標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和實現商標的價值。新聞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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