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公司狀告商評委敗訴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1年08月01日 查看次數(shù):1047
美國強生公司提出注冊申請“強生美林”商標,被我國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駁回。強生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記者7月31日從北京市一中院獲悉,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涉案決定。 1985年,西安強生藥業(yè)有限公司提出注冊申請“強生及圖”商標,核準使用在西藥商品上。2007年6月,美國強生公司又提出注冊申請“強生美林”商標,用于醫(yī)藥制劑等商品上。2009年,我國工商總局商標局駁回了強生公司提出的申請。強生公司不服,向我國工商總局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商評委其后也駁回了強生公司提出的申請。 為此,強生公司提起行政訴訟,將商評委告到法院。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強生美林”完整包含“強生及圖”商標的文字呼叫部分“強生”,前者沒有產生明顯與后者的相區(qū)分的含義。“強生美林”商標指定使用的醫(yī)藥制劑等商品,與“強生及圖”商標指定使用的西藥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兩個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并存,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兩個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庭審中,美國強生公司提出不同的意見。強生公司表示,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上并不相似,被告商評委所作出的涉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作出的涉案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強生及圖”商標主要認讀部分為“強生”文字,強生公司申請商標為“強生美林”純文字商標,“強生美林”商標完整包含了“強生及圖”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兩個商標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因此,兩個商標標志本身構成近似。 法院確定,被告商評委作出的涉案決定審查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涉案決定。新聞來源:北京晨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