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判決書“認定”馳名商標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09年10月28日 查看次數:1461
一方拿出一份法院判決書,證明司法確認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另一方也拿出一份證據———檢察院經過調查后查明,該“馳名商標”判決書系造假。 這一幕發(fā)生在2009年10月22日,“稻花香”商標糾紛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商標起糾紛 2002年5月7日,浙江義烏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稻花香”)申請注冊了“稻花香”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八寶飯、方便米線等食品。得知此事的湖北稻花香酒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稻花香”)大為不滿,認為自己早在1992年就開始使用“稻花香”商標及名稱,1998年就注冊了“稻花香”商標,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也是第30類的醬油、醋及29類豆制品,浙江稻花香公司此舉屬于惡意注冊,侵犯了自己在先權利。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出撤銷浙江稻花香商標注冊的申請。 對湖北稻花香的爭議申請,商評委進行了長達6年多的“評審”。2008年12月10日,浙江稻花香向商評委提交了一份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營民三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在這起原告為浙江稻花香公司,被告為遼寧營口某個體戶的民事糾紛中,營口中院“認定”浙江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標是“馳名商標”。2008年12月22日,商評委作出了對浙江稻花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 對商評委的這個裁定,湖北稻花香認為無法接受,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爭議裁定行政訴訟。 假判決“現身” 在北京市一中院對案件審理過程中,商評委在進行被訴答辯時,一并向法院提交了雙方當事人的全部證據,其中就有上述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判決書。 湖北稻花香在質證過程中,認為這份“證據”十分可疑。2009年4月6日,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書面反映情況,請求對營口市中院的判決書涉及的案件依法進行法律監(jiān)督。4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廳將此案交辦給遼寧省檢察機關相關部門。 6月15日,營口市中院向營口市檢察院出具一份情況說明,稱經核實,浙江稻花香持有的(2007)營民三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系偽造,該院從未審理過此案。 對于北京市一中院判決維持商評委的裁定不服,湖北稻花香提出上訴。10月22日,該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湖北稻花香手持營口檢察院證明質問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委的代理人表示雖然自己收下了這份判決書,但并沒有采信該判決的內容,況且,這份判決“認定”浙江稻花香是馳名商標,與本案中浙江稻花香是否可以注冊商標并沒有實質性的關系。 據了解,假判決書涉及的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劉姓庭長已于今年7月被檢方帶走調查。據悉,該案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記者從相關部門獲知,劉主要涉嫌制造假判決書。 禍起認定馳名商標之亂 中華全國律協(xié)知識產權業(yè)務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陳建民副教授告訴記者“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大途徑,一是工商行政認定,二是司法認定。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是對商標侵權中的某個個案進行認定,一般來說不能作為其他司法程序里的證據! 陳建民認為,出現假判決書,是認定馳名商標亂象的必然結果。由于司法認定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近年來“馳名商標”幾乎已達到泛濫成災的地步。在浙江省,2008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列為6類容易發(fā)生虛假訴訟的案件之一。2008年開始,浙江省工商局已經取消對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授牌。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法20091號),要求“從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直轄市轄區(qū)內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類民事糾紛案件,需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未經批準的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類案件。” 陳建民最后表示,偽造判決書是一種犯罪行為,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涉案企業(yè)如果發(fā)現有共同犯罪線索,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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