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菜名分不清 “傷心涼粉”真?zhèn)?/h1>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4年02月17日 查看次數(shù):1041
“傷心涼粉”到底是商標還是一道菜名。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傷心涼粉”是具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禁止被告廖某在其經(jīng)營的小吃店使用。
2013年6月,四川省傷心食品連鎖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現(xiàn)重慶瓷器口有一家名叫“碗碗香面莊”的小吃店在其店內(nèi)外多處使用自己“傷心涼粉”的商標,遂將該店店主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相應損失4萬元。對此,廖某則認為,“傷心涼粉”是民間通用小吃類菜品名,自己經(jīng)營的涼粉里是因為加了小米辣,才命名為“傷心涼粉”,屬合法經(jīng)營,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查明,傷心食品公司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了一系列與“傷心”有關的商標,包括由“傷心”文字、“SHANGXIN”拼音、圓形圖案及云彩圖案組合而成的商標,由“傷心涼粉”文字及拼音組成的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食用淀粉產(chǎn)品、粉絲(條)、食用冰粉、小吃用冰、豆粉等。同時,該公司還注冊了“客家傷心”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淀粉食品、粉絲(條)、通心粉等,核定服務項目為:自助餐廳、餐廳、自助餐館、快餐館、流動飲食供應、餐館等。案件審理時,該公司注冊的一系列商標都在有效期內(nèi)。
2009年3月,傷心涼粉獲得“第23屆中國成都國際桃花節(jié)十大名小吃”稱號;2010年11月,獲得第七屆中國國際美食旅游節(jié)組委會、成都市美食之都促進會“經(jīng)典菜品獎”。2012年1月,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證書證明“客家傷心”文字商標為成都市著名商標,有效期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7年1月19日。
廖某為個體經(jīng)營戶,其個體經(jīng)營戶營業(yè)執(zhí)照,未起字號,經(jīng)營范圍及方式為日用百貨零售,實際經(jīng)營的是餐館。其店門面的招牌是“碗碗香面莊”和“手工酸辣粉”,招牌的下方懸掛了幾個小牌子,其中一張內(nèi)容為“中華名小吃傷心涼粉”,店內(nèi)張貼了一張關于“傷心涼粉”的簡介。
法院審理認為,“涼粉”系一種小吃的通用名稱,“客家”為某一漢族分支族群的總稱,而“傷心”則一般式形容人處于某種悲痛情緒的狀態(tài)。由于商標的本意在于標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商譽的不斷積累下,最終達到推銷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具有積極的意義。傷心食品公司將消極的、具有負面情緒含義的“傷心”文字用于積極的商標中,反而更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注意,極大地增強了商標的識別度,因此相對于“涼粉”、“客家”等其余要素而言,“傷心”明顯具有更強的顯著性,是構成商標的主要部分。
廖某所經(jīng)營的小吃店所制作、銷售的涼粉,與傷心食品公司注冊的系列商標所核定使用的“粉絲(條)”構成同種商品。其在小吃點門口懸掛“中華名小吃傷心涼粉”牌子,在店內(nèi)顯眼位置張貼“傷心涼粉”的簡介,突出“傷心涼粉”字樣,指向的是涼粉這種食品,目的在于招攬顧客,起到了宣傳的作用,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廖某的這種商標使用,與傷心食品公司注冊的商品商標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市場混淆,其行為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因傷心食品公司未提供其因廖某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廖某因侵權所獲利益的證據(jù),法院綜合廖某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期間、發(fā)生地,“傷心”系列商標的知名度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依法判決廖某立即停止在其經(jīng)營的小吃店使用“傷心涼粉”字樣,賠償傷心食品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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