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再度折戟中文商標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5年07月22日 查看次數(shù):1025
繼此前在與廣州市自然人周某展開的商標侵權(quán)糾紛中遭遇“滑鐵盧”后,被譽為“慢跑鞋之王”的美國知名運動鞋品牌“New Balance”日前在與周某圍繞“紐百倫”與“新巴倫”商標進行的權(quán)屬之爭中再度失利。 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日前作出的兩份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委認定“New Balance”品牌所有者美國新平衡運動鞋公司(下稱新平衡公司)的“紐百倫”與“新巴倫”商標,與周某引證的“百倫”及“新百倫”等在先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裁定對爭議商標“紐百倫”與“新巴倫”予以無效宣告。 記者了解到,2014年4月,周某分別針對新平衡公司的第5608739號“紐百倫”商標與第5608741號“新巴倫”商標提出撤銷注冊申請,上述兩商標均被核準注冊在兒童服裝、體操鞋等商品上。周某主張:爭議商標“紐百倫”與“新巴倫”與其在先核準注冊在鞋等商品上的第865609號“百倫”商標、第1423195號“百倫”商標、第4100879號“新百倫”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其引證商標“百倫”“百倫”“新百倫”已成為知名商標,上述兩爭議商標與其引證商標共存容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應予撤銷注冊。 對此,新平衡公司答辯稱,其“NEW BALANCE”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上述兩件爭議商標均系由“NEW BALANCE”商標音譯而來,屬于防御性商標,與周某的上述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同時,新平衡公司主張,其在先使用“新百倫”標識,引證商標系搶注其商標。據(jù)此,新平衡公司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含義、呼叫、文字構(gòu)成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有一定的共同性,共存容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同時,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可區(qū)分。另外,引證商標的注冊是否具有惡意不屬于該案的審理范圍,新平衡公司應另案提出。 綜上,商評委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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