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馬“WINDCELL”延伸保護未果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6年01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061
作為知名運動服飾品牌“彪馬”的擁有者,德國彪馬歐洲公司(下稱彪馬公司)將其申請注冊在服裝、鞋等商品上的“WINDCELL及圖”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但因遭遇“WIND”及“細胞cell及圖”商標在先申請,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該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隨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商評委所作的被訴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據(jù)了解,該案申請商標為第G1105909號“WINDCELL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帽子等商品上,申請人為彪馬公司,申請商標的初次申請國為德國,初次申請日期為2011年11月。 2012年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向商標局發(fā)出彪馬公司申請在我國對申請商標“WINDCELL及圖”請求領土延伸保護的通知。 商標局于2012年8月作出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隨后,彪馬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但彪馬公司該主張并未得到商評委的支持,申請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同樣被駁。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一為第1190722號“WIND”商標,引證商標二為第633486號“wind”商標,引證商標三為第6223544號“細胞cell及圖”商標,上述3件引證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鞋等商品上,而且申請注冊日均在申請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 彪馬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決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申請商標與3件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而且在第25類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WIND”和其他組成部分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另外,申請商標的商品已經在我國市場大量銷售,其在實際使用中不會與引證商標相混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商標由英文“WINDCELL”及圖形組成,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WIND”及引證商標二“wind”,二者構成近似標志。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服裝類商品,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被訴決定。 彪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提起上訴,但未獲支持。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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