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Y”未能摘下“歐力ONLY”眼鏡
來源:綿陽圣興卓越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6年09月09日 查看次數(shù):964
作為知名服飾品牌“ONLY”的經營方,因認為北京市一家貿易公司在眼鏡等商品上注冊的“歐力ONLY”商標(下稱系爭商標)連續(xù)3年停止使用,丹麥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下稱2001年11月21日公司)針對系爭商標提出了撤銷申請。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先后作出維持系爭商標注冊的決定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 據(jù)了解,該案系爭商標為第1747793號“歐力ONLY”商標,于2001年4月提出注冊申請, 2002年4月被核準注冊在第9類眼鏡、護眼鏡(游泳用)商品上。后經轉讓,現(xiàn)系爭商標的權利人為北京龍騰九洲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龍騰九洲公司)。 2013年6月,2001年11月21日公司針對系爭商標提出連續(xù)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但未獲支持。隨后,2001年11月21日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經審查,商評委于2015年3月作出復審決定,對系爭商標予以維持。 2001年11月21日公司不服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龍騰九洲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在指定期限內,將系爭商標在眼鏡、護眼鏡(游泳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據(jù)此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上述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龍騰九洲公司與商評委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龍騰九州公司作為一家貿易公司,在該案指定期間內曾委托東莞市卡尼可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加工了數(shù)千個乃至上萬個泳鏡商品,依據(jù)商業(yè)常識應當是為了銷售獲利而非自用,結合該案全案證據(jù),可推定龍騰九洲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公開、合法、有效的使用。 據(jù)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了一審判決,并維持了商評委上述復審裁定。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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