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球”撤銷“金伴球”獲支持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3月24日 查看次數(shù):1639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一審審結了廣東恒光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恒光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商標行政糾紛一案。 據(jù)了解,該案緣起2009年6月16日,商評委作出撤銷第3376110號“金伴球JINBANQIU及圖”的商標裁定。第3376110號商標系廣東恒光公司于2004年5月14日經(jīng)核準獲得注冊,該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烹調(diào)器具等商品上。該案第三人,廣東半球實業(yè)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半球公司)則于2005年4月12日以其享有專用權的第266258號“半球及圖”商標及第629007號“半球”商標針對第3376110號“金伴球JINBANQIU及圖”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申請,其理由為第3376110號商標與其享有專用權的上述兩商標構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該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在先字號權利。 經(jīng)查證,廣東半球公司的上述兩商標均被核準使用在第11類有關商品上,目前均處于權利有效期內(nèi)。根據(jù)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第3376110號商標與廣東半球公司主張權利的兩商標所核準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而結合雙方商標的圖樣及音義等因素,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此外,“半球”一直作為廣東半球公司企業(yè)名稱的字號在使用,第3376110號商標提出申請的時間晚于廣東半球公司的成立時間,因此構成侵犯在先字號權。據(jù)此,法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記者隨后從廣東恒光公司的該案代理律師處了解到,廣東恒光公司就該一審判決將不再提起上訴。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