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巴佬”贏下商標仍提訴訟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8月02日 查看次數:1414
由于商標被撤銷或是未被核準注冊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而商標被核準注冊后仍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提起訴訟的卻少有,“香巴佬”就是其中一例。 記者獲悉,第1793506號“香巴佬”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1998年6月。2002年6月,第三人浙江和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和豐公司)以被異議商標與其“鮮巴老”商標在讀音和文字結構上構成近似,兩商標使用在相同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經審理表示,雖然被異議商標與浙江和豐公司擁有的“鮮巴老”商標第二個字均為“巴”,第三個字“佬”與“老”讀音相同,但兩商標的首字“香”和“鮮”在發(fā)音、字形方面有較大的區(qū)別,且二者在外觀、呼叫及文字構成方面易被消費者區(qū)分。由此,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浙江和豐公司不服又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商評委維持了商標局的裁定。 令人不解的是,被異議商標的申請者溫州市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原蒼南縣香巴佬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香巴佬公司)卻因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0)第05794號《關于第1793506號“香巴佬”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香巴佬公司向法院指出,商評委關于“浙江和豐公司所提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依法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的認定系依據事實和法律所為,應予以維持。但商評委在認定被異議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時,未審查溫州香巴佬公司提交的證據,未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屬查明事實不清。溫州香巴佬公司還指出,被異議商標由經過藝術化設計的漢字組合而成,具有極高的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不存在抄襲、摹仿第三人商標的情形;被異議商標系該公司于1996年4月就開始使用的企業(yè)字號,一直被公司廣泛使用和宣傳,其鹵制品已在上海、武漢等地廣泛銷售,在相關公眾中獲得了極高知名度。 因此,溫州香巴佬公司請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商評委對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商標的行為”予以認定,并重新作出裁定,依法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當記者問及為何在被異議商標核準注冊后仍狀告商評委時,溫州香巴佬公司董事長吳招忠在電話里表示,由于案件目前尚未有定論,因此不愿對具體情況進行說明。 從被異議至今8年過去了,這場“香巴佬”商標的博弈仍在繼續(xù)。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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