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fa”注冊申請二審被駁回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2年03月06日 查看次數(shù):1138
深圳市葉子服裝實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葉子公司)因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故而提起上訴。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sofa”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 據(jù)了解,2007年8月7日,葉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6207961號“sofa”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申請使用在第23類紗、精紡羊毛、紡織線和紗、絹絲、人造絲、毛線等商品上。2009年8月18日,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在類似商品上申請在先的第6071963號“SOFO索弗及圖”商標(下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據(jù)了解,引證商標為廣州市明捷電子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申請注冊的。2009年12月6日,該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3類紗、精仿羊毛、棉線和棉紗、人造絲、線、毛線等商品上。 葉子公司隨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并且二者在字母構成、呼叫上相近,已經構成近似商標。因此商評委決定駁回了該申請。葉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支持了商評委的決定,認為商評委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并無當。葉子公司對此原審判決亦表示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經審理后認為,判斷兩件商標是否相近似,應當比較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圖形以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是否相似,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發(fā)生混淆和誤認。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等方面均相同,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另外,引證商標由外文“SOFO”與中文“索弗”及圖組成,中文部分無特定含義,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是其外文部分“SOFO”的音譯,故“SOFO”系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申請商標為經過藝術處理的外文“sofa”,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SOFO”僅尾字母相區(qū)別,兩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外觀等方面近似,若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并存,易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因此,北京高院對葉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維持了原審判決。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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