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造假妹幫忙 幫忙也犯法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5月25日 查看次數(shù):1320
5月14日,四川省彭山縣首例假冒注冊商標造假酒案,在該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假冒注冊商標造假酒的韓某兄妹,分別領到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的刑期和處罰。 大造假酒非法謀利 告人韓某兄妹2人均系四川邛崍市牟禮鎮(zhèn)40多歲的農(nóng)民。 被告人韓某,從2009年4月開始,便在邛崍市制售假冒的 “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09年12月初,韓某將制售窩點遷至彭山縣保勝鄉(xiāng)一農(nóng)戶家中,繼續(xù)制售假冒的“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期間,韓某的妹妹則幫助她的哥哥韓某雇請工人并負責假冒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管理。2009年12月30日,彭山縣公安機關在韓某兄妹的制假窩點內(nèi),查繳了大量假冒成品“豐谷”、“小角樓”等注冊商標瓶裝白酒和各類假冒的注冊商標標識及內(nèi)外包裝材料。經(jīng)“豐谷”酒業(yè)公司和“小角樓”酒業(yè)公司對查獲的白酒鑒定,認定所查獲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產(chǎn)品,其假冒的兩個品牌的白酒數(shù)量,在市場上的平均售價達到了五萬二千余元。同時,還查明,韓某在邛崍市生產(chǎn)的一批假冒的 “豐谷”系列白酒,已以三萬六千余元的價格銷售到成都市創(chuàng)新酒類經(jīng)營部業(yè)主余某處。 事實清楚 罪名成立 庭審中,韓某兄妹2人,面對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證人證言,鑒定證明書,銷售價格證明書,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和現(xiàn)場實物照等證據(jù)和對其指控的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認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韓某兄妹2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假冒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經(jīng)法院依法組成的合議庭合議,最終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二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一款二項、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分別對2被告作出了判決。 幫忙造假 也是犯罪 通過這起假冒注冊商標案的審理,法官提示,韓某兄妹2人一是假酒害人害企業(yè),同時也害了他們自己;二是他們的法制觀念太淡薄,沒有意識到假冒注冊商標是犯罪;特別是被告人韓某,一直認為他的妹妹只是幫幫他的忙,一切罪過都應該是他本人的;而他的妹妹,也同樣認為自己只是幫了哥哥的忙,并沒從中分利,自己的行為不屬犯罪行為。 庭審的過程,就是一個利用法律教育人的過程。韓某兄妹2人,通過法庭教育,均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知道了造假和幫忙造假都是犯罪的道理,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感到后悔。新聞來源:四川農(nóng)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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