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生堂狀告商評委違反程序
來源:四川圣興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發(fā)布時間:2010年06月13日 查看次數(shù):1281
因申請的“泊美”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裁定不能在部分商品上被核準注冊,株式會社資生堂(以下簡稱資生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6月10日,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據(jù)了解,資生堂于2007年4月10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在第21類梳子、擦皮膚用摩擦海綿、化妝用具等商品上注冊“泊美”商標,申請?zhí)枮榈?990969號。2009年6月15日,商標局經(jīng)初步審定,駁回“泊美”商標在擦皮膚用摩擦海綿、化妝用具上的注冊申請,理由是該商標與自然人歐某在類似商品上申請在先的第5922655號“BOMEI泊美”商標構(gòu)成近似。 資生堂不服該決定,于2009年7月3日向商評委提出復(fù)審申請,并請求商評委暫緩審理。據(jù)悉,資生堂表示其將要求歐某撤回第5922655號商標的注冊申請,或者在該商標初審公告后,對其提出異議,希望商評委能在商標局的異議程序結(jié)束后再行審理該案。 第5922655號商標于2009年9月6日進入初審公告期,資生堂于12月4日就該商標提出異議。商評委則于同年12月14日就資生堂針對第5990969號商標的復(fù)審請求作出決定,駁回了資生堂的復(fù)審請求。 對此,資深堂認為,商評委在商標局尚未就其針對第5922655號商標提出的異議進行審理并作出決定之前,駁回其復(fù)審請求的行為,違反了商標評審的正當程序,也不符合以往的評審慣例,而且商評委的該決定并沒有事實依據(jù)。 商評委則表示,基于第5922655號商標所享有的在先權(quán)利,其裁定并無不當。新聞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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